2004年7月,凌女士与某模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2007年1月3日,凌女士到上海长征医院进行整容手术,委托父母向公司请假一个月。公司没有答复。
2月8日,公司以凌女士长期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开除决定。
由于意见不同,双方均申请仲裁。上海市浦东区仲裁委裁决,公司应支付凌女士工资及补偿金1万余元 。模具公司不服,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鉴于双方对“整容手术是否属于病假”存有争议,法官耐心地做了双方的工作。日前,凌女士和其公司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,公司向凌女士支付工资、押金等共计1万余元。(《民主与法制时报》10.15)